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文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中州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中州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三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 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 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同法第63條規定 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 必要為限(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判參照)。又 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 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 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 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 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 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 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 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 函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下稱中州學校 )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主管機關准予核定 函、修訂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新舊對照表、修改 後新捐助章程等件,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三、經查,中洲學校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召開第17屆第3次董事 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影本附 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中洲學校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
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捐助 章程新舊對照表「修正條文」欄之內容,修正後第31條涉賸 餘財產之捐贈,依上開說明意旨,堪認屬財團財產之管理方 法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前揭變更係為維持 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符合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且未 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復經主管機關即教育部以112年3 月31日臺教技㈡字第1120031510號函核定等語,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表:中州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新舊對照表
條號 原條文 修正條文 三十一 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剩餘財產可歸屬彰化縣政府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本財團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依董事會決議捐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學校法人所在地之彰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