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錫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6年度繼字第1408號拋棄繼承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 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繼字第1408號受理被繼承人郭國 清之繼承人郭李玉蘭、郭淑慧、郭昀臻、郭金發、郭淑貞、 郭文慶、郭耀聰、郭佩蓉、郭國鎮、郭絲柔、蕭郭月嬌、郭 中川、郭月娥、郭明全等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因聲請 人與債務人郭國清等間尚有債權未清償,為釐清本案相關繼 承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120條之規定請本院准予閱卷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2月1日彰 院毓家治96年度繼字第1408號函、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67 4號支付命令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 為證,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 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