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張盛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宥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張盛昌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侯宥任簽發之如聲請 狀所載之本票3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件,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 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侯宥任所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 3紙可稽,依上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 ,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66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未記載 2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22日 無 002 未記載 2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22日 無 003 未記載 2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22日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