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
債 權 人 呈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鐙韑
上列債權人呈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春成即順展企業
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順展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
資料,及負責人賴春成(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0
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