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
債 權 人 韓忠華
上列債權人韓忠華因與債務人程中柱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韓忠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程中柱(住彰化縣○○鄉○○街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正程敬冠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被繼
承人程敬冠(住彰化縣○○鄉○○街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