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40號
CHDV,112,司促,3640,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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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
債 權 人 廖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美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 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2點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美惠發支付命令,然依其所提出 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5878號、第6031號不起 訴處分書所載,無從認定債務人趙美惠案交付其銀行帳戶有 幫助詐欺之犯行,故為不起訴處分,故本件債權人尚無法釋 明其對債務人趙美惠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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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