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68號
CHDV,112,司促,3468,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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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
債 權 人 黃柏盛
上列債權人黃柏盛因與債務人立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柏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許凱雯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本件請求債務人立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凱雯負「連
帶給付」之依據?(按連帶責任需有當事人明示或法律規定
者為限,民法第272條規定參照)
三、本件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年息百分之6),對債務人許凱雯
請求之依據為何?(債務人許凱雯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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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