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異 議 人即 債務人 張烜熉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提出經異議人即債務人張烜熉簽章之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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