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68號
CHDV,112,司促,2668,2023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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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張烜熉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
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異議,特此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提出經異議人即債務人張烜熉簽章之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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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