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61號
CHDV,111,消債更,161,202304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姚蕙心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 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8條、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其聲請更生程序 所檢附之資料仍有不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通知 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於111年12月21日寄存於彰化市 中正派出所,並於同年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裁定 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1、57頁)。聲請人 於112年1月3日始補正部分資料,惟仍未齊備(見本院卷第2 15至258頁)。嗣本院於112年3月9日訊問時,經法官當庭告 知「本件資料尚有相當多的缺漏或補正錯誤之情形,可向法 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並諭知「請於民國112年3月 30日前補正應補正之資料到院,否則本院無法進行審查,將 駁回其聲請。」等語。惟聲請人屆期仍未補正,本院又於11 2年4月10日以電話聯絡聲請人,其答覆稱「有去聲請法律扶 助,但被退件。」云云,惟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彰化分會查詢,經該會回覆稱「經查,姚蕙心並未向本會 提出申請」等語,此有訊問筆錄、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65至2 69頁)。本院已依消債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使其有到場陳 述意見之機會,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依限向本院陳報應 補正事項,其聲請更生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11條之1、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