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羅林素美
關 係 人 陳雪鳳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雪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路00號)於民國伍拾陸年壹月壹日下午拾貳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陳雪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林素美為失蹤人即關係人陳雪鳳母 親陳春菊(民國88年11月3日死亡)同母異父之妹,聲請人 及陳春菊之母陳楊柿前於90年2月19日死亡,茲因陳楊柿之 夫陳添丁(35年6月2日死亡)之子鄭兩顧(32年9月19日死 亡)身後遺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聲請人與關係 人同為鄭兩顧之轉繼承人。惟關係人前於43年3月10日隨陳 春菊自「高雄縣○○鎮○○路00號」遷至「雲林縣○○鎮○○路00號 」後,旋於同年12月30日遷出並設籍「彰化縣○○鄉○○村○○路 00號」,嗣於44年9月22日又再申請遷出,然並未依計畫遷 入原擬入籍之「高雄縣旗山鎮」,事後亦查無其他戶籍資料 。而聲請人幼年時曾聽聞家族耆老表示,陳春菊於44年間原 擬自彰化遷回高雄投靠陳楊柿,但因母女失和,遂攜關係人 四處流浪,年餘後(約於46年初)關係人即走失,此後行蹤 不明,迄今已逾60餘年。是為辦理上開土地之繼承,爰依民 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規定,聲請對關係 人為宣告死亡。
二、按71年1月4日修正後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規定:修 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 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 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次按失蹤人失蹤滿10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 月4日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失蹤人如於民 法總則71年修正前,其失蹤情形如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第8條 之規定者,即不適用修正後之民法第8條規定,而應適用修 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亦即在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再民法第9條規定;受 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 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 反證者,不在此限。另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 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末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明定: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 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 ,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 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 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 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價稅 繳款書、繼承系統表、舊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高雄 市旗山戶政事務所111年6月9日高市旗山戶字第11170273900 號函、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 派出所(下稱新竹警局第三分局)受理案件證明單為證。又 證人即陳春菊之子陳雄村到庭證稱:自幼為外婆撫養長大, 母親結婚後才將其接回,前曾聽聞阿姨提及在其出生前,母 親曾領養一女,但遭外婆責備,母親因而將該女帶出門後, 即未再返家等語。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關係人健保就診、勞 保投保資料、財產總歸戶資料並函詢新竹警局第三分局協尋 結果,均無法得知關係人下落,或證明其仍生存,有各該查 詢系統資料申請表,新竹警局第三分局111年9月28日竹市警 三分三字第1110023161號函在卷。聲請人主張關係人失蹤逾 10年且生死不明,堪信為真。
㈡又前經本院准許對關係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 陳報期間6個月),並經本院依職權將關係人為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內容刊登在本院資訊網路,且囑託彰化縣埤頭鄉公 所將公示催告之公告代為揭示,有本院111年10月11日公示 催告公告、彰化縣埤頭鄉公所111年10月17日埤鄉行字第111 0015454號函在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關係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關係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關係人既係於民 法總則18年施行後,71年修正前失蹤,且於71年修正前已失 蹤滿10年,而合於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要件,依前開修正 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 滿10年後為死亡宣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㈢關係人於46年1月1日失蹤,計至56年1月1日屆滿10年,依民 法第9條第2項前段,應推定於56年1月1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
時,爰宣告其於當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