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4號
原 告 黃雲玉華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王思穎律師
被 告 林煒鵬
林煒熙
林國民
姚佳慶
許宏任
劉建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以本件訴訟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乙情,業據原告提出調解筆錄為證,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爰依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