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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44號
CHDV,109,訴,1144,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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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顏煜維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吳金枝

王證凱
王薪雅
王薪婷
王燕雪
王雪美
沈永義
沈皓陽
沈煥博
謝阿花
王玉枝
王秋麗
王玉琴
林麗玉

王鈺翔

王新翔
王新雯
楊童蕊
朱文鏲
朱文雄
楊魚池
楊木田
吳豊次

李源

李清松
張麗芬
被告即遺產
管理人 張儷齡(即張世昌遺產管理人)

鐘銀苑(即盧堃芳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陳春來
陳新源
蔡喜悅
蔡喜
蔡喜
蔡喜


蔡春桃
蔡喜
李嘉祐
蔡福壽(兼顧再傳之承受訴訟人)

顧明進(兼顧再傳之承受訴訟人)

顧翠雲(兼顧再傳之承受訴訟人)

顧美芽(兼顧再傳之承受訴訟人)

張保宗

陳博仁
陳博祥
張裕仁

陳月鳳

楊朝清
楊永連
楊福成
黃郭蒲月

張建安

吳梅
梁紀金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奕淼
被 告 陳進杉

曹楊金櫻
楊瑞良

楊瑞芳

楊瑞生

劉艷秋
陳廖素美
賴玉梅

張陳美珠


楊錦崙

許高明
黃春金

蔡余至


朱永松
張炳聰
傅新雄

蔡忠恩

蔡忠勝
盧素惠

盧崑銘

盧崑永

盧崑海

陳講習
黃陳單圓
陳純
賴文龍
賴文彬
賴雅惠
林長興
林長國
周榮昌
周仲韋
周令怡
周涵怡
林玉貞
林玉蓮
林紫穎
卓信雄
卓勝輝
卓森振
卓惠英
卓旻霏
阮義雄



阮義忠
阮義農
阮志騰
陳瑞陽
陳瑞勇
陳玉燕
陳玉絲
陳玉綿
陳火標
許麗花
陳柏良
陳美宏
張其裕
張永祥

張吉福
余耀南
余耀亭
余富宏
余耀宗
余耀堂
楊寶


吳清良

蔡成發
楊明智
莊志宏
莊明峯

莊榮宗
陳福壽
楊順發
楊高湖
楊漢興

陳黃嫦娥
蔡福義
蔡福丁
陳俊豪
陳俊憲
張芳榮



張進生
楊志財
陳金城
陳玟村
李懿文
章毓芷


賴宗成

賴力銓(原姓名:賴宗庭)


謝麗珠
楊堦堂

莊雅倫

顧國楨
施進益
施進財
陳錫圭
張建成
陳志明
楊兆紝
楊志穎

楊榮樣
楊永全
楊永源
張美娟


張美芬

張予榛
張家棻
張宸睿


蔡耀霆
張馨尹


張乘音

楊正
楊正杰
楊秉垚

蔡龍
蔡豐嶸

蔡仁豪

朱永源
陳茂松

蔡天色

蔡天文
蔡天芳

蔡天來

蔡天分
蔡天泉
蔡天城


顏世陸
蔡耀慶
蔡紘雄


蔡淑芳

蔡麗娟
馬速壯
謝碧華

楊智勝

楊文華
楊文昆
楊文魁

張章淑慧
梁亮鳴

謝岳志(原姓名:謝佳良)(國內公示


楊英志

楊文志

許明冠
陳志昆

許正君
陳瑞賢
陳樹發
朱祐毅
吳俊毅
賴奕晴

王奕文
王思
王薪喜
王薪怡
林珮嫻
賴秀如
王瑄翔
王鈴雅
王達翔(國內公示

楊順隆
阮嘉吉
陳正忠
陳正和
楊國鉎

蔡明宗

蔡王鵠 住彰化縣○○鄉○○村○村巷00號 蔡葉
其妙 住彰化縣花壇鄉永春村彰員路一段000

蔡信隆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蔡信祥 住同上
參 加 人 游佳蓉
李翼
蔡文興
蔡文祥
蔡秉宏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文獻
黃莉蓁
參 加 人 林玉卿
上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被 告 張傳卿(即張嘉裕之承受訴訟人)


陳順意(即陳清火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德(即陳清火之承受訴訟人)






羅陳順守(即陳清火之承受訴訟人)

陳烜(即陳清火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 陳海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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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