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9號
CHDM,112,附民,49,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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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杜秉融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號000B 000房
被 告 潘佳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5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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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