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迪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41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迪升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鄭迪升自民國111年2月1日至23日間某日起,透過友人「阿 醜」介紹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內領取金融卡與存摺 後提款、俗稱「取簿手」、「車手」之角色;負責依集團上 游成員指示,於特定時間、地點收取被害人受騙後所提供之 金融帳戶存摺與金融卡(含密碼),作為提款工具使用,並按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特定地點提款後,交付所提領現金與提 款卡予集團內成員「三隻小豬」,藉此獲得新臺幣(下同)3, 000至5,000元不等之報酬。雙方相約既定,詐欺集團機房成 員先於111年2月23日上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 予許錫瑩,向其佯稱:其為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許錫 瑩名下帳戶疑似涉嫌洗錢防制法案件,因此要求許錫瑩加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為「黃敏昌」之人為好友,嗣 「黃敏昌」隨即傳送臺中地方法院凍結管制命令之公文書, 並向許錫瑩表示:要將其名下金融卡交付予臺中地方檢察署 之司機,以便後續調查,並稱因案件繁多,故將該案轉交其 好友「馬天霖」偵辦云云,致許錫瑩陷於錯誤,遂按照詐欺 集團成員「黃敏昌」之要求,其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縣○○鄉○○○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於同年 2月23日晚間9時許,前往彰化縣和美鎮忠誠路與忠誠路117 巷路口,將上開4張提款卡(含密碼)交付鄭迪升。嗣鄭迪升 取得提款卡後,隨即搭程由不知情之林勝裕所駕駛、車牌號
碼000-00號計程車,前往新烏日,搭乘高鐵北上至高鐵新竹 站,再按「三隻小豬」指示,持上開許錫瑩所交付之上開4 張提款卡,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提領附 表所示款項後,將所提領款項及上開4張提款卡交付「三隻 小豬」後離去。鄭迪升並因此獲得3,000元之報酬。嗣經許 錫瑩發現其存款遭人提領,始察覺上當受騙,報警處理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許錫瑩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鄭迪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且本案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 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坦承不 諱(偵卷第199-201、227-228頁;本院卷第57-62、65-74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錫瑩、計程車司機林勝裕於警詢時之 證述大致相符(偵卷第43-46、47-49、51-53、61-65頁)並有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張、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 對話紀錄之手機畫面截圖照片12張、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彰化縣 ○○鄉○○○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9日儲字第1110228136號函 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 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 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華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9日通清字第1110046626號函 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各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77-95、97-99、111、133-115、117 、119-123、125-126、127、129、217-221頁),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三隻小豬」、「黃敏昌」 及「馬天霖」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於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對其於詐騙集團中負責領 取提款卡與存摺後提款而參與本案洗錢罪犯行之事實,於偵 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 既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 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 ,竟貪圖不法所得而參與本案詐欺犯行,無視於政府一再宣 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率爾參與詐欺犯罪集團,不僅使詐 欺等財產犯罪於社會上充斥橫行,且使本案告訴人蒙受財產 損失,所為實應嚴懲;惟考量被告於詐騙集團中尚非主導犯 罪之最核心角色,犯後雖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 害,另衡以被告於審理時自述國中肄業、入監前從事防火門 工作、月薪約3至4萬元、需要扶養祖父母等生活經濟狀況( 本院卷第73頁),與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 人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沒收: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因本案犯行獲得3,000元之報酬等 語(本院卷第72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自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持用之金融卡 1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5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提款卡 2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6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提款卡 3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6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提款卡 4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6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提款卡 5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7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提款卡 6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7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提款卡 7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9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9,005元 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提款卡 8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某時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提款卡 9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某時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提款卡 10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某時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提款卡 11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某時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提款卡 12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某時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10,005元 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提款卡 13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中華郵政提款卡 14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1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中華郵政提款卡 15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1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中華郵政提款卡 16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2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中華郵政提款卡 17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2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中華郵政提款卡 18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2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中華郵政提款卡 19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3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20,005元 中華郵政提款卡 20 鄭迪升 111年2月23日晚間10時4分許 高鐵新竹站附近之提款機 10,005元 中華郵政提款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