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坤喜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坤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坤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又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合計刑期9年11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30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