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97號
CHDM,112,聲,497,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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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聖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聖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聖崴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710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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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