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87號
CHDM,112,聲,487,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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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守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守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守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合計刑期2年9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560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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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