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信義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46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尤信義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63號
被 告 尤信義 男 7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信義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8時30分許, 至洪勝雄位於彰化縣○○鎮○○路000號住所,向洪勝雄簽賭號 碼「03*31*12/42」為牌支。渠等之賭博方式係利用香港六 合彩開獎之號碼對獎,由尤信義以「二星」、「三星」、每 注各為新臺幣(下同)500元,向洪勝雄簽賭「二星」、「 三星」,如簽中者,可得簽注金額6倍(即3000元)之彩金; 如未簽中者,下注賭金悉歸洪勝雄所有,以此方式與洪勝雄 賭博財物。嗣經警於111年10月27日15時許,至洪勝雄上開 住處搜索,並扣得簽單1張,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尤信義於警詢及偵詢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上開號碼係其與另案被告洪勝雄,以六合彩開獎號碼對賭之用,然矢口否認賭博犯行,辯稱:伊與另案被告洪勝雄係打賭,並非簽賭等語。然查有以下證據,足徵被告所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2 證人即另案被告洪勝雄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告簽賭事實。 3 扣案簽單1張。 被告簽賭事實。 4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7226號緩起訴處分書。 另案被告洪勝雄之經營聚眾賭博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 怡 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 茹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