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11號
CHDM,112,易,211,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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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家永



選任辯護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177
號號),本院就證據能力、證據調查之次序及方法,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一所示之證據皆有證據能力。
二、附表二所示之證據皆無證據能力。
三、證據調查之次序及方法,詳如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證人侯政選、侯聖哲、胡政治、胡侯美鈴詹凰鉉謝淑麗 、郭祖濱於警詢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辯護人認為不具證據能力,且核無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二、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謂「證人胡政治…於偵查中之證述」, 應指胡政治以被告身分於112年1月4日偵訊時之陳述,此部 分未將胡政治列為證人並命具結,對於本案被告侯家永而言 ,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關於此類被告以外之 人於檢察官偵查中非以證人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得類推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規定,定其有無證 據能力,已為實務通見。辯護人既認為不具證據能力,復核 無符合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應認無證據能力。三、證人侯聖哲謝淑麗、胡侯美鈴侯盈蓁侯宇宸於偵訊之 證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均是其等以證 人身分於檢察官偵查訊問時之陳述,並經供前具結,有結文 在卷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177號卷, 下稱偵14177號卷,第22-24、33、34頁),且無證據顯示其 等於偵訊時受不正訊問,而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即有證據能力。其偵訊陳述之載 體為偵訊筆錄,乃書面性質,於審判時提示該等筆錄並告以 要旨,即踐行合法調查。此與該等證人有無於審判時到庭接 受交互詰問無關。辯護人認為該等證人偵訊結證無證據能力 ,並未指摘證人於偵訊證述時有何顯不可信的情況(例如遭 受不正訊問),混淆證據調查及證據適格不同層次之問題, 容有誤會。




四、關於司法警察於111年7月17日扣得之冰箱、瓦斯桶、快速爐 爐頭、金門大高酒、儲水用水桶、養命酒、水桶架,此偵查 作為之適法性:
 ㈠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 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刑事訴訟法第13 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偵查中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33條之2、第136條規定 ,原則上固係採法官保留與令狀原則,亦即應經法官裁定始 得實施扣押;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非 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 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顯係以「得為證據之 物」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作為令狀原則之例外規 定,參酌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對於其所有標的具有支配處分權 ,如與當事人權益保障無涉,自應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與權 利之拋棄。
 ㈡查上述扣押物品,是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警接 獲侯政權(民國111年6月28日發現死亡)之子侯聖哲於111 年7月16日到所報案,表示其先父侯政權遺留在彰化縣○○市○ ○路0段00巷00號(即侯政權生前獨居處所)之財產,遭被告 侯家永竊取,警察乃於111年7月17日循線查訪失竊物品下落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侯家永、轉得人 胡政治(金門大高酒)提出上列物品,經被告侯家永、轉得 人胡政治主動交付,將上列失竊物品扣案,嗣將之發還報案 人侯聖哲等情,經被告侯家永、證人胡政治、侯聖哲於警詢 供甚明,且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等在卷為憑(警卷第36-44頁),可認無誤。 ㈢因此,上述扣押物品,並非附隨於搜索而取得,而司法警察 獲報循線查訪,並經現持有該等物品之人即被告侯家永、胡 政治主動提出而扣押。是依上開說明,本案係司法警察實施 非附隨於搜索之無令狀扣押,上列物品並非違法扣押之物, 自有證據能力。
 ㈣此外,上列物品既經尋回交還報案人,已非扣案物品,且被 告侯家永坦承自上址侯政權生前獨居處所搬走上列物品等節 不諱,乃當事人不爭執之事項,甚無必要於審理時再行提出 原物辨識,而以上揭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於審理時提示告以要旨即足。亦即,上揭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應有證據能力。五、案發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圖(警卷第45-57頁背面), 非屬供述證據,純為機械紀錄,查無偽變造情形,和本案有 關聯性,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不爭執,應有證據能力。



六、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之111年7月17日錄音檔譯文(偵18110 號卷第13-16頁),辯護人於辯護意旨狀中引為論點依據, 且檢察官就此意無意見,應有證據能力。
七、辯護意旨提出他案裁判:本院99年度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和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刑事答辯狀證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刑 事答辯狀證4號),欲證明告訴人等之被繼承人侯政權生前 和告訴人等之相處狀況、告訴人等行使被繼承人債權等事實 。檢察官對這些裁判的證據能力沒有意見,惟認與本案無關 。然而,被繼承人和告訴人等生前來往情形如何、告訴人等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行使被繼承人本票權利之情形,攸關告訴 人等持有、支配被繼承人所遺財物之強弱程度,和本案猶有 關聯,仍有調查必要,應認有證據能力。
八、辯護意旨提出被告之兄侯家元與告訴人侯盈蓁之LINE對話紀 錄擷圖(刑事答辯狀證2號)請求調查。惟檢察官認為該等 擷圖來源不明,形式上無法判斷來自何處,而且是本案案發 後之對話,無法證明被告案發時的主觀犯意等語。辯護人則 未針對檢察官提出之來源疑慮加以澄清,難認有證據能力。 另外,經本院當庭檢視對話紀錄,此為被告之兄侯家元和告 訴人之一侯盈蓁之對話,告訴人侯盈蓁在對話中不曾肯認「 曾應允被告進入侯政權生前獨居處所搬走物品」乙事,而是 被告之兄說:「…妳媽媽跟大姑講說裡面有一些像冰箱的食 品或者是泡茶用具些,如果有需要的話要是放在二叔那邊想 要的人去拿這樣子…」,這不過是轉述「妳媽媽跟大姑」傳 話內容。對話中被告之兄提到的人物「妳媽媽」跟「大姑」 ,其實就是證人謝淑麗、胡侯美玲,而且已是審判期日預定 傳喚之證人,她們當時傳了什麼、說了什麼,就由她們直接 到庭具結陳述。所以,該等對話擷圖的證明作用,自不若證 人當庭調查直接,即使有證據能力,還是沒有調查之必要。九、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110年10月18日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侯政 權除戶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9-27頁),為被繼承人侯政權 死亡日期及生前所經營公司之基本資料,和本案有關聯性,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就證據能力均無意見,應認有證據能 力。
十、被告侯家永於警詢、偵訊之供述,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侯 家永於準備程序時,均未主張被告有遭不正詢訊問之情形, 應認有證據能力。
十一、以上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要之證據,詳如附表一、三所 示(不包含量刑證據);無證據能力者,詳如附表二所示



,於審理期日時,不予調查。本院於112年3月31日準備程 序,原諭知將於審理期日當庭或庭前宣示證據裁定,惟為 使當事人得充分準備,提前以本證據裁定為之並予以送達 ,將來實體判決即不再贅述證據能力,亦不論析不具證據 能力之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表一:有證據能力之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位置 1 證人侯聖哲謝淑麗、胡侯美鈴侯盈蓁侯宇宸於偵訊之證述 偵14177號卷第18-21、30-32頁 2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憑 警卷第36-44頁 3 案發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圖 警卷第45-57頁背面 4 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之111年7月17日錄音檔譯文 偵18110號卷第13-16頁 5 本院99年度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和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本院卷附刑事答辯狀證1號、證4號 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10月18日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侯政權除戶資料查詢 本院卷第19-27頁                   
附表二: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位置 1 證人侯政選、侯聖哲、胡侯美鈴詹凰鉉謝淑麗、郭祖濱於警詢之證述 警卷第6-12、17-32頁,偵14177號卷第10-11頁 2 證人胡政治於偵訊之證述 偵14177號卷第30-32頁 3 被告之兄侯家元與告訴人侯盈蓁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刑事答辯狀證2號) 本院卷附刑事答辯狀證2號                           附表三:證據調查之次序及方法
次序 證據 調查方法 1 證人謝淑麗 究以交互詰問或本院依職權訊問為之,或先後次序,待審判期日當庭協議 2 證人胡侯美玲 3 證人侯聖哲謝淑麗、胡侯美鈴侯盈蓁侯宇宸於偵訊之證述 提示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 4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提示各該文書並告以要旨 5 案發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圖 提示並告以要旨 6 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之111年7月17日錄音檔譯文 提示並告以要旨 7 本院99年度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和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提示並告以要旨 8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10月18日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侯政權除戶資料查詢 提示並告以要旨 9 被告侯家永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提示並告以要旨 預計於審判期日時增列被告侯家永於準備程序之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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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