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25號
CHDM,111,重附民,25,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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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賴東合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原 告 賴建華
原 告 蕭淑惠

原 告 賴建宏

前列賴東合賴建華蕭淑惠賴建宏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前列賴東合賴建華蕭淑惠賴建宏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 告 謝明興
被 告 羅益昌
被 告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 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勞安易字第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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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