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賴東合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原 告 賴建華原 告 蕭淑惠原 告 賴建宏前列賴東合、賴建華、蕭淑惠、賴建宏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前列賴東合、賴建華、蕭淑惠、賴建宏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被 告 謝明興被 告 羅益昌被 告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被 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勞安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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