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47號
CHDM,111,簡附民,47,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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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鄧光邑
被 告 劉卓睿
蔡維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6號),
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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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