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張順興
被 告 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 2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 與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