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8號
PTDV,112,補,238,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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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陳雍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世璞黃評源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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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