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7號
PTDV,112,補,237,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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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康莊素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藤元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萬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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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