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葉坤龍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乾紅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
部,應含他項權利部,權利人資料均勿遮隱)。
二、上開土地共有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登記共有人已死亡
,應提出除戶謄本、全戶戶籍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據上開資料,提出更正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