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建清(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 業學校,前於民國58年10月17日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 立,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62年5月22日登記(登記簿第1冊 第19頁第35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 2年3月2日召開第16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 7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 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 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教育部112年3月13 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30783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62年度 法登字第4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意見 ,據其函復略謂:本件捐助章程變更,業經其以上開臺教授 國字第1120030783號函核定在案等語,有教育部112年3月29 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40767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臺灣 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此次修正其捐助章程第 7條,係將董事總額由9人下修為7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 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 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 第七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七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