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793號
PTDV,112,司繼,793,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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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93號
聲 明 人 劉順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劉永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
路00號之1)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劉炳輝
母親劉陳會分別於67年4月7日、74年11月7日死亡,聲明人
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
劉永順於112年2月13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劉永順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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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