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774號
PTDV,112,司繼,774,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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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74號
聲 明 人 黃珮清

聲 明 人 吳沛蓉

上列聲明人共同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吳沛蓉係被繼承人吳哲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市○○街000巷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聲明人黃珮清為被
繼承人吳哲菁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吳哲菁於112 年
3月27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吳哲菁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吳哲菁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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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