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09號
PTDV,112,司票,309,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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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黃倩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基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張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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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