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61號
PTDV,112,司拍,61,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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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福進
陳福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福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
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提出
向相對人陳福興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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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