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晏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其中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債權部分,
經核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一條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
視為全部到期。但乙方依下列第㈣款至第㈧款之任一事由為前
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
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而上開借款係依第㈣款
(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
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沈晏渝之
證明等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