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號
PTDV,112,司拍,1,2023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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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陳彥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家煌食品有限公司方子翎、方 何美鳳及方政耀,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64萬元,到期日為111年12 月9日,有利息之約定且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並於110年10月 15日以原設定義務人方政家與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方政耀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家煌食品有限公司方子翎方何美鳳方政耀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 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 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 票據、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 用」,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0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111年8月19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陳彥吉,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清償期屆至(本 票屆期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1,140,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分期付款 買賣合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彥吉、債務人家煌食品有限公司方子翎方何美鳳方政耀,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屏東縣 新園鄉 鹽龍 181-4 0 33 61.94 全部 信託委託人:方政耀方政家(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2 屏東縣 新園鄉 鹽龍 264 0 8 95.44 全部 信託委託人:方政耀方政家(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3 屏東縣 新園鄉 鹽龍 264-1 0 8 95.44 全部 信託委託人:方政耀方政家(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4 屏東縣 新園鄉 鹽龍 264-2 0 8 95.44 全部 信託委託人:方政耀方政家(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5 屏東縣 新園鄉 鹽龍 264-3 0 14 22.97 全部 信託委託人:方政耀方政家(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6 屏東縣 新園鄉 鹽龍 265 0 4 11.77 全部 信託委託人:方政耀方政家(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7 屏東縣 新園鄉 鹽龍 265-3 0 5 21.70 全部 信託委託人:方政耀(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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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