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28號
PTDV,112,司催,28,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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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蘇玉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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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