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聲 請 人 蘇玉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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