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92號
PTDV,112,司促,4592,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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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陳糖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4,780元、②13,853
元,及均自民國10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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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