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437號
PTDV,112,司促,4437,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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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薛智


債 務 人 潘宏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5,6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
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
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
增線上申辦。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
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
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
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
文件,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
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12月05日撥付信
用貸款3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
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67%計
算之利息【現為13.13%】。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
,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
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遲延利率原為15.7
56%,聲請人縮減請求利率為15%),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
,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
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
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三、依
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
,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
僅繳納至112年2月5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仍未依
約繳款,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
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
次償還欠款295,6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4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5699元 潘宏恩 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4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13 001 新臺幣295699元 潘宏恩 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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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