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415號
PTDV,112,司促,4415,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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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卉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3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卉宣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7日止累計24,33
6元正未給付,其中22,434元為消費款;1,202元為循環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4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434元 吳卉宣 自民國112年03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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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