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賴松宏
債 務 人 吳智皓
陳賢美
一、債務人吳智皓、陳賢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908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吳智皓於民國104年
12月至106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陳賢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1,
90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智皓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賢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2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908元 吳智皓、陳賢美 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 001 新臺幣31908元 吳智皓、陳賢美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25 001 新臺幣31908元 吳智皓、陳賢美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4月17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5 001 新臺幣31908元 吳智皓、陳賢美 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908元 吳智皓、陳賢美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