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69號
PTDV,112,司促,4169,202304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冠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