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57號
PTDV,112,司促,4157,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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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卉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306元,及其中①新臺幣59,
187元、②新臺幣68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75、②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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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