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阿旺即楊顯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966元,及暨自民國94年10
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阿旺於民國94年03月07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
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
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
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9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
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