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潘宏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032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宏恩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3月18日清償
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1.88固定計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月18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92,032元未還,依債
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
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
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