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21號
PTDV,112,司促,4121,202304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31元,及其中新臺幣27,4
65元,自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學文於民國107
年8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
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
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1年11月3日止共消費簽
帳27,465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