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16號
PTDV,112,司促,4116,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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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珹銉即林軒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4,300元,及其中3
56,053元,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珹銉即林軒禾於民國99年10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1年12月21日止共消費簽帳35
6,05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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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