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邱毓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①本金新臺幣(下同)540,000元之
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0,000元,及自
民國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
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111年9月24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
2.80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