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020號
PTDV,112,司促,4020,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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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陳福曉陳林美鳳之繼承人、陳鋒瑩陳林美鳳
繼承人、陳淑敏即陳林美鳳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附表編號①本金新臺幣943,741元,得向債務人請
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計算利息,及附表編號②本金新臺幣
200,000元,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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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