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881號
PTDV,112,司促,3881,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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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柳敏恩即柳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
㈠、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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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