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識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188元,及其中①3
,397元、②9,096元、③20,161元部分,均自民國111年11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47、②14.97、③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