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曹梅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肆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曹梅會於111年04月25日
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
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7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44元 曹梅會 自民國112年03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226966元 曹梅會 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4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26966元 曹梅會 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