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728號
PTDV,112,司促,3728,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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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謝應孝
上列聲請人與甘維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79,996元,及自民國11
1年6月25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
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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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