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衍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有
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持本院96年執字第32381號債權憑證(債務人為黃有琪
),向債務人衍富建設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75,633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之依據為何,或提出得向債務人衍富建設有限公司請求上開
金額之債權證明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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